东南大学仪器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编辑:郭向阳审核:郭向阳发布时间:2023-05-05浏览次数: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学院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东南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结合学院教学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南大学仪器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院教学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学校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在坚持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院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咨询、检查、评价、审议机构。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院教学委员会由13人组成,委员均为我院在职教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学院分管本科生教学、研究生培养及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岗位委员。秘书由学院本科生教学秘书兼任。

第五条 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应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教龄在六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院教学工作,且身体健康,能保证时间正常履行教学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六条 院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全院在职教师选举产生,到会人数应达到全体在职教师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均由学院院长从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并经全体委员2/3及以上同意产生。

第七条 院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最多可连任两届,但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提出辞聘申请,也可由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增补或调整。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会议或有不公正行为者,经教学委员会会议表决可中止其聘任。补充人选由教学委员会推荐,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院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学院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战略方向,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条例的制定。对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方向性决策负有咨询职责,负有积极向学院党政联席会就教学工作提出各种建议的职责。具体如下:

(一)研究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审议学院的教学工作年度报告和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对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专业课程设置、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等)和有关教学日常工作进行咨询和审议,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

(三)推动学院教学研究工作,审议学院教学研究项目;评定与教学相关的各种奖励(优秀教师奖评选、教学成果奖评选、教学奖励金评选、优秀教材评选等)。

(四)指导建立学院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组织并实施学院的教学调研,参与其它与教学有关的教学评估、认证工作等。

(五)评议学院拟引进人才的教学水平,审定学院新教师开课及新开课程

(六)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七)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院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教学工作问题,进行有关教学工作的审议和评估。

第十一条 院教学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遇重大问题须经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同意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要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主动了解学院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情况,积极参与院教学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职责。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可以直接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院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