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仪器科学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学位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提升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东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和发展需要,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仪器科学与技术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院对与学位教育相关事项进行评定与审议的专门组织。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组织架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科以下涉及学位工作的事项:
(一)对符合要求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作出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根据学位论文的抽检结果作出处理建议;
(三)对涉及学位的不端行为作出判定,并作出处理建议;
(四)制定、修订和解释学位审议和授予工作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实施细则;
(五)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初步遴选,上报校研究生院,由校专家评议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3人,由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选举产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人事关系、学科关系均在学院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原则上由院长担任;设副主席1名,人选由主席提名。学院党委书记、学院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为当然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师德良好;且工作在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了解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可依据学术准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主发表意见和建议;依照程序,审议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议题,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投票。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面工作,召集并主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根据讨论结果做出决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席履行职权。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
(三)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则可根据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召开至少3次全体会议。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须提前2个工作日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发送至全体委员。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请假。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记录由秘书保管并负责归档,保存期10年。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负责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