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仪器科学与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编辑:郭向阳审核:郭向阳发布时间:2023-05-05浏览次数: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和民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有关精神,按照《东南大学章程》、《东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暂行)》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南大学仪器科学与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对学院的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制定学术规范,推进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等。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和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学风。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产生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11人组成,委员均为我院在职教授。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学院行政领导不兼任主任委员,秘书由学科秘书兼任。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我院的全体在职专任教师投票选举产生,到会人数应达到全体在职专任教师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六条 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学院院长从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产生。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要考虑各学科、专业的代表性,委员尽可能涵盖各二级学科方向。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名单选举产生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认定,报学校和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或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替换人选,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作为正式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并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最多可连任两届,但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

(三)关心学校、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具有指导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热情、责任心和议事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时间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具有会议表决权、对学术委员会及学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虚心纳善,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若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配偶及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应向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经院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本人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害了学校、学院声誉或权益,经院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院批准,取消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四章  职责和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科技工作计划;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等。

(二)学术评定。评定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定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评定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计划人选;评定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评定推荐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学风维护。依据校、院等相关文件,负责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四)受学院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全体会议讨论和审议。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重大事项决定时须经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校院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个别委员提出复议要求,可以进行复议,复议的形式由主任确认。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所发布的会议纪要,主要记载院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的内容保密,并执行和维护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院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