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公务卡结算 的补充通知(二)

编辑: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2-01浏览次数:58









东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6271号                     



关于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公务卡结算

的补充通知(二)


学校各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和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通知的要求,在我校《关于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补充通知》的基础上,现就我校进一步落实公务卡结算的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161226日起下列中央财政资金项目的支出结算必须以银行对公转账或公务卡形式进行结算。

    具体的项目为:

1、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项目号以30开头);

2、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号以32开头);

3、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项目号以51开头);

4、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项目号以52开头);

5、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项目号以55开头);

6、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号以63开头);                

7、国家科技“863计划” 等(项目号以64开头);

8、国家科技“973计划”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号以65开头);

9、教育部社科项目(部分项目号以53开头)、国家社科项目(部分项目号以66开头);

10、国家重大专项项目等(部分项目号以67开头)。

二、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等

指单位的印刷费、复印费、打印费等支出。

03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4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05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06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实验室用品、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的支出。

07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08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

三、报销管理

1、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

2、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公银行转账的以及校内转账结算的业务,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3、公务卡结算的,报销时应提供消费交易凭条(或银行对账单)。

4、下列情形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财务不予报销

   (1)报销凭证(发票)与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

   (2)持卡人个人消费支出;

   (3)因透支提取现金产生手续费;

   (4)持卡人未能在规定的免息期内还款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

   (5)因公务卡保管不善,导致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公务卡支付超标准的消费和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支出。

5、按照《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的要求,科研项目应使用公务卡结算而未使用,导致项目不能通过财务验收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四、除以下情况外,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费用不予报销。

1、在县级(不含)以下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和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小额支出;

4、境外公务支出(可暂使用个人信用卡或借记卡);

5、学生支出的费用(可暂使用个人信用卡或借记卡);

 其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事先报财务处审批。

五、公务卡的办理按照《关于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补充通知》(校发(201614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处理。



(此页无正文)



                                        东南大学

20161129

 (主动公开)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11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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