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领取房产土地两证的通知

编辑: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2-29浏览次数:218


 







东南大学总务处



东大总务〔201513


全校各单位:

根据《东南大学江宁住宅区2002年度集资购房暂行办法》(校通知【2002148号)、《东南大学江宁住宅区2002年度集资购房暂行办法补充意见》(校通知【200366号)的规定,购买剩余住房的教职工至2016年已达十年。现就房产、土地证领取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发放两证的时间、地点:

总务处于2016328日至31日,在校东住宅区大学生活动中心(小营操场北侧原食堂)发放两证。请领证教职工关注下表中的“发放时间” 及“发放两证的区域”


发放时间

发放两证的区域

发放地点

2016328日 周一

900 — 1130

1400 — 1700

文昌街2

太平北路122

进香河33

大石桥24

校东住宅区大学生活动中心

2016329日 周二

900 — 1130

1400 — 1700

将军大道11幢至30

校东住宅区大学生活动中心

2016330日 周三

900 — 1130

1400 — 1700

将军大道131幢至61

校东住宅区大学生活动中心

2016331日 周四

900 — 1130

1400 — 1700

将军大道11幢至61

将军路住宅区会所

二、教职工领取两证需携带的材料

请教职工详细阅读“附件:东南大学教职工(产权人)房产、土地证领取办法”,对照 “领取办法”中的不同类别,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并在领取两证时携带至现场。

三、关于去世教职工的两证领取

1、教职工(产权人)去世的,其家属请务必关注“附件”中“领取办法”的“第二条产权人去世的,其配偶凭以下材料领取”、“第三条产权人及配偶均去世的,其子女凭以下材料领取,并按照规定内容准备有关材料。

2、产权人家属需凭房屋产权公证书领取两证的,请务必提前办好房屋产权公证;产权人家属在办理房屋产权公证过程中,公证处如需提供房产、土地证,请产权人家属与公证处预约,总务处国有资产办公室接受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验证

3、因目前南京市房屋产权公证的业务量较大,提醒教职工及其家属提前安排好办理房屋产权公证的时间,以免耽误两证领取。

四、关于户口问题

因部分教职工购买现住房后,原住房分配给其他教职工接龙,其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未从原住房转出,给后续住户的户口申报、子女入学造成很大麻烦。此部分教职工应先将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转出后,教职工本人参照“领取办法”及凭派出所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领取两证。同时为维护现住房的教职工权益,请各位教职工阅读此通知后,到所属派出所详细核对房屋户籍情况,若出现户籍问题,请至总务处国有资产办公室备案。

五、关于教职工房屋产权处置问题

学校不负责办理教职工两证过户业务。教职工如需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买卖、过户、继承等房产处置业务,在领取两证后,自行前往南京市房产局业务大厅(华侨路业务大厅)、江宁区天印大道房产交易大厅(天印大道)咨询。

房屋产权是教职工重要的个人财产,两证发放工作事关重大,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利益,避免因各种因素而产生的产权纠纷,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务必通知到每位教职工,尤其是离退休教职工及其过世教职工的家属,并提醒其按照本通知做好领取两证的材料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赵阳、陶文彬 联系电话:83791922


东南大学总务处

签发日期 20151228


附件1

东南大学教职工(产权人)房产、土地证领取办法

一、产权人本人凭以下材料领取: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买卖契约及房款收据;

(三)请携带两证工本费150元;

二、产权人去世的,其配偶凭以下材料领取:

(一)公安部门开具的产权人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及具有法律效应的有权开具相关证明的政府机关,其为民政局、公安局、公证处、法院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产权人的配偶本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买卖契约及房款收据;

(五)如产权人的配偶因个人原因无法到场办理领证手续,另预约时间。

三、产权人及配偶均去世的,其子女凭以下材料领取:

  1. 若为独生子女的:

  1. 公安部门开具的产权人及其配偶的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 独生子女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民政局、公安局、公证处、法院判决书等与产权人的直系亲属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 独生子女本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 买卖契约及房款收据;

  5. 请携带两证工本费150元;

  1. 若非独生子女的:

(1)公安部门开具的产权人及其配偶的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买卖契约及房款收据

(3)房屋继承公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若公证书明确为产权人的其中一名子女继承,则由该继承人携本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及上述(1)(2)(3)项材料领取;若公证书明确产权人子女按不同份额继承,须全部子女携各自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及上述(1)(2)(3)项材料共同到场签字领取。 

(5)请携带两证工本费150元;

四、产权人因办理户籍、签证、公证等事由,借房产证未归还的,应办理以下手续领取土地证:

(一)产权人本人身份证;

(二)买卖契约及房款收据;

(三)所借房产证原件;

(四)领证手续办理完成后,“借证申请单”当场销毁。

(五)请携带两证工本费150元;

五、产权人购买现住房后,其本人及家庭成员户籍还在原住房的,应办理以下手续领取土地证:

因部分教职工购买现住房后,原住房分配给其他教职工接龙,其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未从原住房转出,给后续住户的户口申报、子女入学造成很大麻烦,故此部分教职工应先将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转出。产权人领取两证时,按“领取办法一至四条款”及凭派出所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领取两证。






抄送: 黄大卫副校长

 东南大学总务处 201512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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